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会 费 管 理 办 法
(2005年5月12日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3年12月5日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本会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支与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元人民币;
(二)执业会员每人每年500元人民币;
(三)资深会员每人每年1000元人民币;
(四)学生会员每人每年20元人民币。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专业人士经资格互认成为本会会员的,会费标准按对等原则确定。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每单位每年5000元人民币;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10000元人民币;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20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会费原则上按年度交纳。会员应当于会员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
(一)本会荣誉会员,免交;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政府部门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经纪研究、教育、管理的非执业会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免交;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非营利性单位会员,经本单位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不超过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的20%交纳。
第八条 本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者拒绝交纳会费的,根据本会章程,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3个月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发出书面催交通知;
(二)书面催交通知发出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发出书面限期交纳通知,并限制其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在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上予以披露;
(三)书面限期交纳通知发出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交所欠会费的权力。
第九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方面: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开支;
(三)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四)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研究和行业调研,拟订相关执业标准、规则;
(五)开展行业宣传,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
(七)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本会信息网络;
(八)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条 本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本会应当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2日经本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